李惠芳因保管不善,将宁国用(2014)第G-1712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国有土地使用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惠芳
2026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