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爱娟因保管不善,将宁南国用(2006)第0079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及52004004141《房屋所有权证》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张爱娟
2024年0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