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进邦因保管不善,将青(2017)西宁市不动产证明第0043640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苏进邦
2024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