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芳、李军因保管不善,将坐落于城北区海西路7号9号楼3单元312室的无存根《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芳、李军
2026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