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卫明因保管不善,将青(2016)西宁市不动产权第0019042号《不动产权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马卫明
2025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