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建宁、冶建英因保管不善,将宁国用(2004)第104064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及12004005318号《房屋所有权证》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法建宁、冶建英
2026年0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