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永军、刘庆平因保管不善,将宁西国用(2006)第551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及3-24256号《房屋所有权证》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胡永军、刘庆平
2026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