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慧兰、赵明韶因保管不善,将宁国用(2008)第G-1374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及3-311262《房屋所有权证》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慧兰、赵明韶
2025年0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