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因保管不善,将42003001949号《房屋所有权证》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房屋所有权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2025年0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