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乙的日、韩亥姐因保管不善,将宁国用(2015)第G-2132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宁字第188624号《房屋所有权证》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房屋所有权证》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韩乙的日、韩亥姐
2026年06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