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一答

信息来源:西宁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4-05-21 12:00 浏览次数:321次

一、不动产登记有什么法律效力?

答:

我国现行法律采取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主义,以登记生效为原则,登记对抗为例外。不动产登记是法定不动产物权公示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二、对不动产权属有争议的,有哪些法律途径处理?

答:

可依法采取司法诉讼、仲裁、调解、和解等方式。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 第二十四条“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五十一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5.《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依法、公正、及时地做好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十三条“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的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二)争议的主要事实:(三)协议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由承办人署名并加盖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后生效的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是土地登记的依据。”

三、不动产物权受法律保护吗?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答:

不动产物权受法律保护。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二条“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第三十二条“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5.《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虚假登记、损毁、伪造不动产登记簿,擅自修改登记事项,或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女性从事不动产登记领域相关工作有什么法律政策规定?

答: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条“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促进男女平等,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禁止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第五条“国务院制定和组织实施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和促进妇女在各领域的全面发展。” 第三十七条“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授予学位、派出留学、就业指导和服务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就业保障政策措施,防止和纠正就业性别歧视,为妇女创造公平的就业创业环境,为就业困难的妇女提供必要的扶持和援助。”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四)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3.《自然资源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 促进营商环境优化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9号)“八、深化队伍作风常态化建设。(三)完善登记人员职业保障。针对一线窗口女性占比大的特点,争取‘巾帼文明岗’等荣誉,完善女性职业发展保障措施。”

五、关于不动产转让的办事指南、申请材料、收费标准和办理时限有规定吗?是否公开?如何查询

答:

1.《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2.《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十五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按照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要求,编制并向社会公开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细化量化政务服务标准。” 3.《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https://www.gov.cn/xinwen/2016-12/12/content_5146927.htm)、《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http://www.mof.gov.cn/zhengwuxinxi/caizhengxinwen/201607/t20160727_2369032.htm),对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免收和减收不动产登记费的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 西宁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严格执行国家不动产登记收费政策标准,将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中心网站公开、公示,让群众清楚办理登记事项,便于企业及群众查阅、办事、监督。 (https://www.xnsbdc.cn/view/fileyl/eedf320c61f347b4b64a2c172c7f78d1)

六、申请不动产登记时,是否会核验申请人身份及申请材料?

答:

不动产登记机构会依法核验申请人的身份和申请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二条“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一)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二)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三)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后,还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查验:(一)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主体是否一致:(二)权属来源材料或者登记原因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三)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权籍调查成果是否完备,权属是否清楚、界址是否清晰、面积是否准确:(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缴费凭证是否齐全。”

七、不动产登记类型主要有哪些?比较常见类型有哪些?

答:

不动产登记主要有8种登记类型,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从日常登记业务量统计来看,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变更类型较为常见,比如商品房/拆迁安置房办证、存量房买卖、赠与、互换、夫妻间增加共有人、离婚析产、坐落/姓名、名称变更等比较常见。买受人需持相关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到西宁市市民中心二楼“不动产登记服务办事大厅”叫号,即可在“综合受理窗口”办理。

八、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需要提供哪些材料?办理流程有哪些?时限是多久?

答:

(一)商品房办理不动产登记: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3、不动产销售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原件:4、买受人身份证明原件:5、如办理过预告抵押登记的,需与抵押权人共同申请登记,并交回《不动产登记证明》(或房屋他项权证、房屋预告登记证明):6、税费缴纳凭证或免缴契税通知书原件(核税时税务部门出具)。 (二)二手房买卖办理过户登记:1、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2、申请人双方身份证明材料原件:3、《二手房买卖合同》:4、税费缴纳凭证或免缴契税通知书原件(核税时税务部门出具) (三)夫妻间增加共有人、夫妻间过户办理不动产登记:1、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2、夫妻双方身份证明原件:3、结婚证:4、夫妻间过户协议书原件。 (四)夫妻离婚析产办理过户登记:1、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3、《离婚证》、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书》(须明确不动产权利归属及坐落等):或已生效的《民事调解书》或《民事判决书》原件。 (五)不动产抵押登记: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抵押人、抵押权人身份证明材料:3、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4、主债权合同:5、抵押合同。

九、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一般程序是什么?

答:

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一般程序是: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缴费领证。根据不同登记类型目前不动产信息查询、查封登记、注销登记为即时办结;个人办理不动产登记时限为2.5个工作日,单位(企业)办理不动产登记时限为4个工作日。

十、在便民利民方面,采取的措施主要有哪些?

答:

(一)持续深化政务服务“一件事一次办”便民服务改革工作。全面完成“涉企不动产登记、二手房登记及水电气联动过户”两项政务服务事项的认领,优化梳理业务环节和流程,与房产交易、税务、供水、供电、燃气等部门联合下发《二手房登记及水电气联动过户“一件事一次办”实施方案》、《涉企不动产登记“一件事一次办”实施方案》,个人登记业务办理时限压缩至2.5个工作日,企业登记业务时限压缩至4个工作日,全力推进两项政务服务工作落地见效。 (二)线上开展“一网通办、跨省通办”登记服务。市“互联网+不动产登记”信息服务平台与省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信息共享,办事群众和企业可登录青海政务服务网(西宁站)申请办理各类不动产登记业务,不动产登记部门提取相关申请信息至内网完成业务受理,并将不动产登记结果推送至青海政务服务网,促进政务服务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办理。实现不动产预告登记、抵押登记、登记资料查询3项业务“跨省通办”。 (三)持续开展便利至上、省心贴心的不动产登记服务。一是在单位门户网站、手机移动端、现场触摸屏公示公开办事指南,提供“咨询引导”帮办服务,确保企业(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全程“无忧”。二是严格落实“首问责任制”“一次告知制”,提供在线预约、EMS证书免费邮寄等特色服务,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便捷和高效的办事体验。三是开展绿色通道、无偿上门服务,为老弱病残孕、现役军人等特殊群体提供现场办理“零等候”服务及无偿预约上门服务。四是实行周内加班延时及周六预约延时服务工作制,实现中午“不断岗”、周末“不打烊”,最大限度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 (四)拓宽不动产登记监督渠道。通过二维码评价、西宁“阳光信访信息系统”、市民热线12345(专线)、单位官方网站留言板、信访办公室、设置大厅领导值班岗、办不成事窗口等方式完善投诉监督渠道,实现监督机制线上全覆盖、线下全联通、信息速反馈、结果全公开,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确保不动产登记窗口服务得到有效提升。